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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女子花16万元租临街商铺 刚租下就被告知要拆
日期:2019-08-05 浏览次数:1315

       地铁铺旺,人流密集,即买即赚,听到这样的商铺宣传,你心动了吗?可广州一女子刚花了16万租下商铺,刚过几天就被告知要拆迁。


       2018年11月底,陈露(化名)经过白云区某地铁站口,见一临街商铺欲转让,觉得该商铺周边人流密集,经营状况不错,且已办理了营业执照,遂与商铺经营者小余达成口头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为16万元,整体受让商铺的经营权。

       随后,小余带领陈露前往商铺出租人李某那,李某表示商铺系村集体物业,其通过承租方式获得使用权后进行转租,现其与村社的租赁期已届满,如陈露想顶手商铺可再与村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租给陈露,但如无法与村社续签商铺租赁合同则无法继续经营。

       考虑到商铺的位置后,认为李某能够续约的机会比较大,最后陈露还是决定入手。

       2018年12月5日,陈露向李某支付了租金、水电费、手续费等共计16977元,同日,陈露向小余支付转让款14.8万元。12月7日,陈露准备重新装修商铺时,却被告知该商铺不符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需进行拆除。

       12月10日,城管部门在该商铺粘贴《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村社亦召开会议告知出租人李某商铺需被拆除。李某遂将陈露交纳的款项扣除实际租金、水电费后退回14850元。

       陈露随即与小余沟通,要求其解除合同、退回转让费,但未获得同意。陈露无奈起诉到法院。

       经审理查明后,白云区法院认为,商铺在陈露接收后即被通知且拆除,她根本无法获得商铺的经营权或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在得知商铺需拆除后,她即联系小余,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现陈露要求解除关于商铺资产的买卖关系及返还所支付对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陈露向小余支付了转让款14.8万元,向出租人李某支付了16977元。商铺无法使用后,陈露收到退回押金1万元,因陈露并未支付押金对价,属于小余转让予陈露的资产之一,陈露已获得该部分资产损失的补偿,故实际损失为144177元(148000元+1177元+5000元-10000元)。

       关于过错责任分配。陈露明知商铺位于道路中央,却未尽谨慎义务审查商铺是否属于合法合规的建筑;其明知原租赁合同已届满,且出租人李某与村社的合同亦已到期的情况下,仍按原租赁合同条款签订租赁合同,放任经营风险的发生,导致损失的产生,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同样存在过错,应自负部分损失。

       商铺无法使用的原因在于建筑物违规,小余未如实披露商铺建筑情况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陈露的过错程度,且陈露未实际使用商铺,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酌定小余承担损失的80%,退还11.5万元,陈露自行承担20%的损失。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陈露与小余之间关于白云区某地铁口商铺资产转让关系,小余退还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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